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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共同诉讼,11名农民工都讨回了工钱
作者:农理淞  发布时间:2024-11-08 16:26:02 打印 字号: | |

“阿哥,你提供的欠条上有11个债权人的签名,但只有你一个人来起诉了,如果其他人也没得到工钱,你们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某。”

在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中,武宣县人民法院禄新人民法庭干警建议当事人黄某可以通过共同诉讼,能让他和他的工友都能讨回工钱。

2019年,因工程运输需要,李某雇请黄某等11人运输泥渣,经双方结算,李某欠黄某等11人工钱共计43500元。李某向黄某等11人出具欠条,还款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支付1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然而李某未按期支付黄某等人的工钱,黄某遂到禄新法庭提起诉讼。

禄新法庭干警接到黄某的诉讼材料后,审查发现黄某在内的11名农民工的债权均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但除了黄某外,剩下的农民工并未到法院起诉。

“一案受理能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保障你们的共同权益。”法院干警随即建议黄某联系其余工友到法庭签字提交起诉材料。

案件受理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较好的调解基础。但在开庭当日,李某却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致电李某。

“李先生,并不是说不出庭应诉,就不用支付工钱了,欠条上你也签字捺印了,这个欠款是逃避不了的。”

法官向李某释法明理后,李某表示愿意立即到法庭参加调解。

调解现场,李某承认拖欠黄某等11人工钱的事实,并向黄某等人致歉。黄某等人看到李某态度诚恳,也愿意在付款时间上做出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分二期付清尚欠黄某等11人的工钱43500元。

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就属于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实现诉讼的经济和便捷。本案中,多名原告一同起诉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江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