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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各类转账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作者:罗海明、江飞玲  发布时间:2024-07-23 16:57:26 打印 字号: | |

情侣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是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于2019年初经共同好友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父母通过视频见了面,同意双方继续交往。

2020年12月底,王先生把银行卡寄给王女士,王女士从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6月19日分八次到自动取款机取款或将钱转到其个人银行卡内,共计63300元。王先生还通过微信于2021年2月18日向王女士转账20000元,3月 19日转账20000元,共计103300元。王女士于2021年7月 11日通过微信向王先生转账6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因财物返还问题产生争议,王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王女士见面后,答应娶王女士为妻子,说明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基于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王女士认为103300元款项是无偿赠与不需要返还。

从法庭调查看,王女士用王先生银行卡取款转账和收到王先生微信转账共计103300元,明显超过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所作出的一般赠与范畴。同时,王先生曾说要将银行卡交给王女士保管,王女士说还没有结婚不用交给其保管。王女士收到银行卡后,王先生叫王女士帮其购买衣物和手机寄给自己的母亲,但因银行卡余额不足,才不购买,所以该银行卡并非赠与王女士和由王女士任意支配。   

结合王先生经济承受能力,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更多的是以期望与王女士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才让王女士负责保管财物。现在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受赠与一方已明显失去仍占有赠与款项的合理性基础,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并要求对方返还。王女士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考虑恋爱期间赠与对方小额财物是一种表达爱意和维系感情的必要开支,王先生将银行卡交给王女士并告知密码,王女士有一定支配权,酌定王女士返还90000元。

一、被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先生款项9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金钱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应保持理性,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对于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常见一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用于表达爱意而赠送的小礼物和小额金额,或者双方日常性消费,系具有道德意义的一般无偿赠与,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二、双方间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其实质隐含了赠与方为缔结婚姻之目的,系附条件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受赠方对此种目的也是明了的,若最终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一方占有大额财产失去合理性基础,应当予以返还。

三、恋爱期间的转账,有证据证实系借款,也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借款。

    因此,为了避免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备注转账款项性质,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责任编辑:江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