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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夫妻因买房闹掰,彩礼能否返还
作者:罗海明、江飞玲  发布时间:2024-07-19 17:20:51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又短,离婚时,彩礼款能否全额返还


2021年国庆节期间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互有好感并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两个月后,两人协商结婚事宜李某答应陈某家人彩礼6万元和在县城买房。2021年12月27 日,双方登记结婚,并商定于 2022年 1月 19 日举行婚礼。随后,李某6万元彩礼给了陈某的家人,陈某搬到李某家居住。


在筹备婚礼期间,陈某为筹办婚礼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和婚礼物品,并通知亲朋好友参加婚礼。但在看房和选房期间两人意见产生分歧陈某认为先买房再举行婚礼,李某却认为先举行婚礼再买房,双方因互不相让而发生争执。2022年1月 23日,陈某从李某家搬走,从此双方不再联系,婚后无子女。李某以与陈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经过短暂交往即登记结婚,在筹备婚礼和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因为买房事情而发生争执,从此两人不再联系,双方均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李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无子女,双方在筹备婚礼期间因为买房问题发生争执,最终无法举行婚礼而离婚,被告虽然也为婚礼购置一些生活用品和婚礼物品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均是一些服饰、婚礼物品等,数额不大。结合当地习俗和原告家庭经济情况,返还部分彩礼。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准予李某与陈某离婚;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返还彩礼金 4万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责任编辑:江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