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相关联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4月29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对5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案例一
2022年8月2日,被告人黎某明知覃某借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覃某用于洗钱转账等违法犯罪活动。黎某按照覃某的要求在ATM机帮助取款18000元,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50元。经核查,黎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自2022年8月2日至8月4日期间,非法进项资金合计24359元,涉及2起网络诈骗案。
2023年5月至9月,黎某科(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黎某拨打诈骗电话赚钱,随后黎某邀约王某培(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拨打诈骗电话。王某培使用黎某手机、QQ拨打诈骗电话,黎某科结算获利费用后,再由黎某结算好处费给王某培等人,黎某非法获利2335元。另查明,2024年1月2日,黎某在明知道对方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伙同韦某、王某培分别使用自己手机及电话卡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拨打电话的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黎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曾某、文某(另行处理)、陈某霖(另行处理)、张某斌(另行处理)在明知其上家通过诱导被害人进企业微信群,以完成任务充值返利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仍参与创建、管理、加入、或邀请他人加入特定企业微信群,在群中帮助上家引导受害人充值发红包并组织他人抢红包,抢得红包后通过回款群或提现到支付宝、银行卡转移给上家,从中获利。2023年11月17日,韦某纳被他人实施网络诈骗34682元,其中在上述企业微信群被骗24650元。另查明,经民警电话通知,曾某于2023年12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曾某父亲代退出5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帮助他人诈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