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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拘留所里的“求助”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3-09-07 16:03:23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已经筹到钱帮我朋友还款了,他请求提前放出来。8月11日,武宣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收到来自拘留所里的特殊“求助”信息。而这一信息是被法院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钟某,通过朋友向执行法官转达的。

钟某因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21年8月向陈某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钟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与收条,双方约定于2022年2月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钟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案件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钟某定于 2022年6月份起于每月月底前向陈某各归还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法律文书生效后,钟某只归还了部分钱款,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钟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钟某向执行法官表示“不是我不还钱,你把我申请执行那个案子的钱要回来,我立马把欠他的钱给他!”

然而,在执行法官追回钟某另案的案款时,钟某“爽约”了。不仅拒不履行剩余款项,还和执行法官玩起“躲猫猫”。期间,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钟某,告知其如不履行余下欠款,便拍卖其名下的房产、商铺。为保住名下房产,钟某向法官写下还款保证书:保证2023年4月20日前将欠款履行完毕。钟某在归还部分欠款后再次“隐身”,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找人也都扑了空。执行法官再次通过电话向其释明,如果有钱不还、拒不履行,将会承担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并列举了因失信而影响自己、家人及子女学习、就业的案例,希望他尽快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但钟某仍抱有侥幸心理怠于履行,以没有钱、在外地工作没回来等理由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找说辞。

8月9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与法警一同将钟某带回法院,并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而在拘留所里的第一天,钟某就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滋味,也认识到恶意逃避、抗拒法院执行要承担的后果。第二天,钟某便通过拘留所民警联系朋友筹钱并将欠款履行完毕,钟某也因此被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至此,这起案件顺利执结完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陈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