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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临街人殴打 拿无关人员泄愤

作者:谭召日  发布时间:2016-10-10 16:40:48 打印 字号: | |

    因为曾经被临街的人殴打,韦某甲便怀恨在心,最后竟伙同韦某等人一起拿临街无关的人员来泄愤,对之进行殴打。近日,武宣县人民法院以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今年16岁的韦某刚读到初中一年级便辍学在家,早早的便进入社会。2016年3月26日晚,韦某在镇上朋友家玩耍时相邀一起到武宣县城去玩,商定后韦某便搭乘朋友韦某甲(另案处理)的摩托车回家换鞋准备去县城。当二人来到一个交叉路口时,韦某甲发现路边有一对男女(江某、蔡某)站在一辆摩托车旁,便怀疑男子江某是镇上临街的人。因韦某甲之前曾被镇上临街的人殴打过,看到江某便想殴打其以示报复,于是便打电话叫人到该路段附近拦截江某。当韦某甲、韦某换好鞋赶到现场时,发现江某、蔡某已开车往镇上走,于是便与其他人加快车速追赶并拦下江某、蔡某二人。当证实江某确是镇上临街的人时,韦某、韦某甲等人便一哄而上对其进行殴打,并将江某的摩托车砸烂。经鉴定,江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其摩托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88元。在案件审理过中,韦某的家属已将1988元交到法院用于赔偿江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韦某结伙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汀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作案时未年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视为韦某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韦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