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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时盗37个电瓶 “神偷”次日遇“神探”

作者:罗彩萍 谭召日  发布时间:2016-08-22 10:36:07 打印 字号: | |

    两男子仅仅花了六个小时就盗走了37个车辆电瓶,堪称“神偷”,不过两人还来不及销赃便于次日遇到了“神探”。近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5000元。

    庞某甲和庞某乙均是外地人,庞某甲曾先后因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刚刑满释放。今年2月18日,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庞某甲、庞某乙二人相互邀约一起去盗窃车辆电瓶。当晚11时许,庞某甲驾驶其厢式小货车搭乘庞某乙来到武宣县城,后二人驾驶庞某乙随车带来的一辆摩托车在县城内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当晚11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许,二人利用扳手、铁钳、剪刀等工具先后在武宣县城西环路、城北路、城东新区、城东路、仙密路等路段盗走他人机动车电瓶共37个。

    盗窃得手后,两人驾车来到临县象州县的石龙镇,在那找到一家宾馆入住,并打算寻找买家卖掉盗来的电瓶。武宣县公安机关接到众多失主的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很快发现了庞某甲、庞某乙的可疑踪迹。2月19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庞某甲、庞某乙入住的宾馆将其二人抓获,并提取到被盗的电瓶37个。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电瓶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32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282元,数额较大,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庞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的财物已经全部被追回,挽回了失主的经济损失,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24小时内连续作案多起,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韦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