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矿厂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导致矿产品无法运出销售,进而直接影响到工人工资的发放。为了得到工资,矿工纠集人员强行将矿运出,并对前来阻止的人员进行殴打拘禁。8月9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2006年,何小泉与韦健合伙在武宣县一乡镇投资开矿,之后发展壮大成立了一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韦健任总经理。2009年,何小泉的儿子到矿山协助公司搞销售。2011年10月,何小泉的儿子以公司的名义与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矿产品专一向贸易公司销售,贸易公司则向实业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2013年年底,韦健才发现何小泉的儿子擅自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认为该合同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于是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停止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下,最后导致出现了实业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拒绝销售给贸易公司,而贸易公司则派人驻守在矿山,不让实业公司拉走矿产品的局面。双方为此曾发生过争吵,但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2015年8月中旬,已经好几个月没有领到工资的被告人何明向总经理韦健索要工资。韦健答复称,如果能够把选矿厂内的矿拉出去卖就有钱发工资。何明听后决定以蛮力把选矿厂内的矿运出来。 2015年8月21日晚,何明指使被告人陆刚、何全等人纠集约100名社会人员在来宾市区集结。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全、陆刚、杨雄、阮力、张毅等人穿戴防刺服,手持枪支、钢管在选矿厂宿舍区踢开多间房门,对四名受害人进行搜身并拿走手机,先将他们控制在一间宿舍内,之后又将他们转移至远离选矿厂的山村路上。当天,还有多名民工也被何明、陆刚、何全等人纠集的二三十名男子控制在宿舍大院内。闻讯前来阻止的数名实业公司员工也被殴打致伤,何明等人还无视民警的劝阻,强行拉走了三车矿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明、何全、陆刚、杨雄、阮力、张毅结伙持械以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多人的人身自由,其六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六人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法庭将责任作出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