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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与村民发生纠纷 新农村指导员从中调和
作者:郭吴茜茜  发布时间:2016-06-03 16:26:25 打印 字号: | |
  承包商欲续签合同,村民要求上调承包金,双方互不相让。武宣县人民法院驻村新农村指导员在了解情况后,从中积极引导调和,最终促使双方通过和谐的方式化解了矛盾。

  早年前,为了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发展农村经济,武宣县武宣镇对河村将该村第一、第二生产队所属的石场发包给黄某等人进行开采经营。2016年1月,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黄某等人欲续签合同,从2016年1月续约至2020年1月。出于对集体利益的考虑,新上任的生产队队长对合同约定的承包金额存在异议,认为之前的承包金过低,如要续签合同,就必须上调承包金额。但黄某等人不愿增加承包金,只同意按照之前的价格续签。双方互不相让,事情陷入了僵局。

  事后,黄某等人“心生一计”,逐一的去寻找村民在合同上签字,但只有少数村民在合同上签字。黄某等人投机取巧的行为引起了不少村民的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武宣法院干警黄文领在挂任该村新农村指导员后,结合法院的工作职能,组织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并对黄某等人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他们与少数村民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如需续签合法的合同,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黄某等人最终同意增加承包金。

  于是,黄文领引导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讨论通过了新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黄某等人每年应付的承包金由原来的4万元上调至5万元,在合同期限内第一年按生产队现有人口给予每人1200元的山林补偿费,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增100元。这起纠纷最终通过和谐的方式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谭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