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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出尔反尔 法官调解双方互让
作者:梁杏柳、谭召日  发布时间:2016-01-11 08:42:19 打印 字号: | |
  租了三年的土地才得使用一年,出租方出尔反尔被起诉到法院。12月28日,在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互作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广西兴业有限公司付给蓝成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500元。

  蓝成标是一名生意人,2011年10月1日,其与广西兴业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蓝成标承租兴业公司厂区的四亩土地用作木材加工,租期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14000元。

  协议签订后,蓝成标在租赁场地修建了一排水泥砖墙、简易的石棉瓦宿舍、办公室、厂房,准备大干一场。正当蓝成标在勾勒着未来的发展蓝图时,不料兴业公司却出尔反尔,在签订协议一年后便提出要解除租赁合同。无奈之下,蓝成标只得退出土地。由于兴业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此举对蓝成标的生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蓝成标于是向兴业公司索赔,但无果。最周蓝成标便将兴业公司起诉至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134855.58元。看到自己被诉,兴业公司也同时提出反诉,要求蓝成标支付房屋租金、占用费、水电费等共32885元。

  案件受理后,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主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就双方提出的本诉与反诉进行分析与释法,让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最后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双方都作出了让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兴业公司付给蓝成标各项损失共计71500元,蓝成标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兴业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责任编辑:谭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