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法庭上虚假陈述典型案例
罗业恩、罗鹏熙、廖秀凤与刘福超、广西武宣县广鑫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蓝淑君  发布时间:2015-10-29 10:55:07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7日,罗骏佳(本案原告的直系亲属)无证醉酒驾驶桂G6M653号摩托车与刘福超无证驾驶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造成罗骏佳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由罗骏佳承担主要责任,刘福超承担次要责任。刘福超在交警问话笔录中陈述,其驾驶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系被告广西武宣县广鑫丝绸有限公司所有,而后,被告广西武宣县广鑫丝绸有限公司答辩称车辆确是其所购买,但已于2013年5月30日转让给被告刘福超,并提交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作为证据,刘福超对此予以认可。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辆转让协议书》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检样标称日期2013年5月30日《车辆转让协议》文书形成时间是在样本标称日期2013年12月14日《利润表(月报)》之后”的鉴定意见。另刘福超与广西武宣县广鑫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仙系亲叔侄关系,刘福在本院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履行生效判决能力不足。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系事故发生之后形成,且其未提供车辆转让款支付凭证等足以证明车辆确已转让,对其 “车辆已转让给刘福超”的陈述不予认可。广西武宣县广鑫丝绸有限公司系刘福超驾驶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实际所有人,该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按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广西武宣县广鑫丝绸有限公司、刘福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10000元,不足部分由刘福超承担16120.32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其中不乏未依法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案件,这些未依法投保的肇事车辆的车主与车辆驾驶人串通、伪造证据证明车辆已转让给车辆驾驶人,试图逃避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及其家属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特别是在车辆驾驶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只得到一纸判决而得不到实质的赔偿。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在遇到此类情形,法院应审慎审查肇事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履行情况,仅有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而没有实际履行如支付转让款项、实际交付使用等情况下,不宜认定车辆已进行转让。
责任编辑:谭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