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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2-11-26 16:19:36 打印 字号: | |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 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执行法院才能立案。 

  1、提交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特别是要求执行法院执行的范围。对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作出简介,对被执行人情况应该作详细的描述。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或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特别交代。以便执行人员能准确、及时地找到被执行人住处,快速开展执行工作。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并附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证明,或者提供有权机关制发的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其他文书,必须同时附有制发机关的生效证明。

  3、权利人身份证明。

  法律文书直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如果是公民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如果法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则应当提供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权利继受的证明。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

  这应该是申请人申请执行时的主要义务,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行文